公海治理的转折点:《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生效与全球海洋保护的未来
2026年1月17日,一个看似普通的周六,却可能成为全球海洋保护史上最重要的日子之一。这一天,经过近二十年马拉松式谈判的《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 Agreement,俗称《公海条约》)正式生效。这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首次为占地球表面积近一半、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国际公海建立了系统的保护框架。从北大平洋的皇帝海山链到南大西洋的萨尔加斯海,从南美洲海岸外的萨拉斯-戈麦斯和纳斯卡海岭到西非海岸的上升流区,广袤的“蓝色荒野”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治理规则。
然而,条约的生效并非终点,而是一个更为复杂、更具挑战性的实施过程的起点。正如比利时海洋研究所所长扬·米斯所言:“我对此抱有极大的乐观,但也带着一定的谨慎。”这句话精准地概括了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机遇与困境:一个历史性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真正的考验在于如何将纸面上的承诺转化为海洋深处的切实保护。
从“法律真空”到“治理框架”:条约的核心突破
长期以来,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区域——即距离海岸200海里以外的水域——一直是全球治理的灰色地带。这片占全球海洋面积三分之二、地球表面积近一半的广阔水域,因其“不属于任何人”的法律属性,被许多观察家形容为“海洋上的狂野西部”。在这里,缺乏统一的规则来约束渔业活动、管控污染、规范新兴的深海采矿,更谈不上系统性的生态保护。目前,仅有约1%的公海区域受到某种形式的保护,这与陆地及近海保护区的覆盖率形成鲜明对比。
《公海条约》的生效,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条约作为对现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关键补充,首次建立了一套适用于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综合性法律框架。其核心突破体现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支柱上:
第一,建立了在公海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路径。 这是条约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成就。过去,由于缺乏国际共识和法律机制,在公海划设保护区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条约生效后,缔约国可以通过新设立的缔约方大会(COP)提出并投票决定设立海洋保护区。这为到2030年实现保护全球30%海洋的“30x30”目标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工具。鉴于公海占全球海洋的绝大部分,没有对其的有效保护,这一全球目标注定无法实现。
第二,引入了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条约规定,任何缔约国计划在公海开展的、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都必须进行符合条约标准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这一条款将商业捕捞、生物勘探、未来可能的深海采矿乃至科研活动都纳入了环境监管的视野,旨在以预防性原则避免不可逆的生态损害。
第三,确立了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与能力建设义务。 公海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海洋遗传资源,这些资源在制药、生物技术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力。条约首次要求开发利用这些资源的国家通知其他国家并分享研究成果与惠益,同时必须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海洋科研与管理能力。这试图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
地缘政治棋盘上的蓝色博弈:谁在引领,谁在观望?
任何一项全球性条约的成败,最终都取决于主要国家的参与程度和政治意愿。《公海条约》的批准进程,本身就是一幅生动的全球地缘政治图谱。
截至条约生效日,已有83个国家完成了批准程序,远超促使条约生效所需的60国门槛。这份名单中不乏关键角色:中国,这个拥有世界最大远洋渔船队的海洋大国,于2025年12月16日完成了批准;日本,重要的远洋渔业国和深海技术强国,也在同一天批准;巴西、法国、德国、挪威等区域大国和海洋强国均已加入。欧盟国家整体表现积极,比利时等国更以“蓝色领导者”自居,并竞相争取将条约常设秘书处设在己方首都。
然而,名单上的缺席者同样引人注目。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海洋经济体之一,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条约。在当前的国内政治环境下,短期内批准的前景并不明朗。前总统特朗普曾公开表示应尽早允许国际深海采矿,这种立场与条约的谨慎保护精神存在张力。尽管如此,根据国际法,签署国仍有义务善意行事,不采取违背条约宗旨的行动。美国将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后续进程,但无投票权。
更具对抗性的是俄罗斯的立场。俄罗斯既未签署也未批准该条约,其公开理由是“需要维护现有治理机制并确保国际水域的航行自由”。这一表态反映了其对任何可能限制其在国际水域行动自由的多边框架的固有警惕。此外,印度等国虽已通过国内程序但尚未完成最终批准,英国的批准进程也仍在议会审议中。
分析显示,主要海洋国家的参与为条约注入了实质性的执行力,但美俄等关键角色的缺席或保留态度,也为未来的具体实施——尤其是在执法和争端解决环节——埋下了潜在挑战。条约的成功,最终依赖于一个足够广泛的“批准者联盟”所形成的政治和规范压力。
从文本到现实:未来三年的关键挑战与潜在冲突
条约生效并非一劳永逸,恰恰相反,最艰巨的工作刚刚开始。未来一至三年,一系列技术性、政治性和操作性的难题将逐一浮出水面,决定条约是成为一个有效的保护工具,还是沦为另一份被束之高阁的国际文件。
首要挑战是机构建设与规则细化。 根据条约规定,生效后一年内将召开首次缔约方大会(COP1)。这次会议将决定一系列核心操作细节:条约秘书处的最终选址(比利时与智利是主要竞争者)、科学和技术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各国的资金分摊比例、海洋保护区的提名与审批流程等。这些看似技术性的讨论,实则充满了政治博弈。例如,科学机构的成员构成将直接影响未来哪些海域能被划为保护区。
其次,海洋保护区的具体划设将引发激烈博弈。 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已经提出了五个“优先保护区”候选名单:萨拉斯-戈麦斯和纳斯卡海岭、萨尔加斯海、加那利与几内亚洋流交汇区、皇帝海山链、以及洛德豪海岭与南塔斯曼海。这些区域都是全球公认的生物多样性热点。然而,划设保护区远非简单的科学认定。每个候选区域都涉及复杂的利益纠葛:
- 萨尔加斯海是重要的渔场,涉及多国渔业利益;
- 几内亚湾上升流区是西非国家重要的食物和经济来源;
- 皇帝海山链等区域则可能蕴藏着未来深海采矿感兴趣的矿产资源。
扬·米斯指出,除了生态价值,“一个区域的航运繁忙程度、现有的人类活动影响、能否与现有保护区连成一片、以及周边沿海国家的态度”都将成为决定其能否以及如何被保护的关键因素。 预计最早在2027年或2028年的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才可能有首批保护区获得批准。
最严峻的挑战或许在于执法与监测。 “条约下的海洋保护区最终能有多大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国政府赋予它们多大的力量。”绿色和平全球海洋运动政治负责人梅根·兰德斯直言不讳。在茫茫公海上,如何监测非法捕捞?如何阻止违规的科研或采矿活动?靠卫星?靠多国联合巡逻?还是依靠现有的国际海事组织等机构进行协同监管?这些具体方案至今仍是空白。公海执法的成本高昂且责任模糊,能否建立一套可信、有效的合规与执法体系,是条约面临的最大问号。
未竟的议程:深海采矿与“30x30”目标的现实距离
尽管《公海条约》被寄予厚望,但它并非解决所有海洋问题的万能钥匙。两个突出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效用的边界。
第一个局限是对深海采矿的有限管辖权。 这是环保团体最大的忧虑之一。条约虽然要求缔约国在其他国际场合(如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推动其保护目标,但直接规范深海采矿活动的权力仍掌握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手中。而ISA目前正在制定深海采矿的规章,日本、挪威等一些条约缔约国同时也在积极推动深海采矿的探索。深海保护联盟的索菲亚·特塞尼克利警告:“政府不可能在允许一个将不可逆转地摧毁我们尚不完全理解的生命的行业推进的同时,可信地承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条约与ISA机制之间的协调与制衡,将成为未来海洋治理的核心矛盾点。
第二个局限是时间与规模的紧迫性。 全球目标是到2030年保护30%的海洋。目前全球海洋的总保护面积约为8%,且绝大部分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近海。要在剩余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通过在公海新建保护区来实现22个百分点的飞跃,任务极其艰巨。即使程序顺利,从提出保护区提案、完成科学评估、到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也需要数年时间。更不用说,保护区的质量(是“纸面公园”还是真正禁绝破坏性活动的区域)比单纯的数量更重要。
此外,正如“原始海洋”创始人恩里克·萨拉博士提醒的,对国家管辖范围内水域的保护同样不可偏废。大部分渔业活动和近岸污染都发生在这里,如果只关注公海而忽视近海,整体的海洋健康依然无法保障。
《公海条约》的生效,无疑是在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多边主义受挫的背景下,传来的一束难得曙光。它证明了在保护自然与全球公域方面,国际合作仍然能够战胜政治分歧。正如梅根·兰德斯所说:“海洋将我们所有人连接在一起。”
然而,庆祝的时刻必须与清醒的认识并存。这份条约不是一个自动生效的保护伞,而是一套需要被全力填充、激活和使用的工具。它的历史意义,将完全由未来几年的具体行动来定义:各国能否在COP上达成切实可行的细则?能否顶住行业压力,在关键生态区域设立真正有约束力的保护区?能否建立起一套不让违规者逍遥法外的监督执法机制?又能否妥善处理与深海采矿等新兴活动的关系?
海洋的时钟正在滴答作响。气候变化、酸化和污染的压力与日俱增。对于生活在地球这颗“蓝色星球”上的我们而言,《公海条约》的生效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开始,但拯救海洋的漫长航程,才刚刚驶出港口。